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2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借券人與出借人應與證券商簽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報經本公司核准後,始得委託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2.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一:
    1. 一、借券人、出借人同意以「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暨證券商與本公司簽訂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相關規約章則,作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規範依據。
    2. 二、證券商得隨時將借券人、出借人之開戶、交易與庫存證券明細、有價證券借貸部位等相關資料交付本公司或供查閱。
    3. 三、證券商應將借券人、出借人違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履行義務或聲明事項,函報本公司並配合本公司指示辦理相關事宜,並得解除或終止委託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