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3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5045002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1條、第54條、第55條條文;增訂第55條之1至第55 條之 5條文,並自95年4月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O94O13228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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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第55條第 2項規定於市場補回還券所需價金及一切費用,先由擔保金支付,如有不足,即處分其抵繳擔保品或行使權利取償或為必要之支付;其抵繳擔保品之處分作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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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銀行保證為抵繳擔保品者,由本公司直接向保證銀行請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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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質中央登錄公債之處分,以本公司向證券商開設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違約專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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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分抵繳擔保品所生之有關費用,均由借券證券商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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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分抵繳擔保品所得款項,抵償欠款後之剩餘款項,返還借券證券商;處分所得不足清償欠款者,向借券證券商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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