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3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5045002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1條、第54條、第55條條文;增訂第55條之1至第55 條之 5條文,並自95年4月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O94O13228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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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證券商以中央登錄公債設定質權抵繳擔保金或續行借券應補繳之擔保金不足額者,應先向清算銀行辦理限制性移轉登記後,於成交日後之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或續行借券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撥入本公司指定之中央登錄公債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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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登錄公債之抵繳價值,為面額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