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3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5045002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1條、第54條、第55條條文;增訂第55條之1至第55 條之 5條文,並自95年4月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O94O13228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申請辦理借券時,應按成交日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及申請數量相乘後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為擔保金繳存本公司,並依照本公司「證券商辦理交割證券補正提供擔保價款相關交割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辦理。證券商未依同細則一0四條規定時間完成應付有價證券交割且未完成申報或申請手續時,若該證券商依前項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無須另行提交支票,本公司得替該證券商辦理借券,並於次日通知該證券商,因此所生之借券費用證券商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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