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1518號函修正第12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84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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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二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之季月,共五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各交割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二個星期五之前一營業日,到期月份契約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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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最後交易日為下列情形,其調整方式如下,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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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期月份之第二個星期五非東京證券交易所營業日,最後交易日則改為到期月份之第二個星期五之前一東京證券交易所營業日之前一本公司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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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遇我國假日未能進行交易,則以前一本公司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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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最後交易日則順延至次二東京證券交易所營業日之前一本公司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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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為該到期月份契約之最後結算日,但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之結算者,本公司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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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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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項交割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