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規格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1518號函修正,並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84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項目 |
內容 |
交易標的 |
布蘭特原油(Brent Crude Oil) |
中文簡稱 |
布蘭特原油期貨 |
英文代碼 |
BRF |
交易時間 |
‧本契約交易日同本公司營業日 ‧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下午3:00~次日上午5:00;到期月份契約之到期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僅交易至上午3:30(若遇英國夏令期間(British Summer Time)或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ICE Futures Europe)因配合美國夏令日光節約期間(Daylight Saving Time)而調整交易時間,則為臺灣上午2:30) |
契約規模 |
200桶(31,797.46公升) |
契約到期交割月份 |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接續的一個六月份及一個十二月份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後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
每日結算價 |
原則上採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本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
每日漲跌幅 |
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7%、±13%、±20%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契約到期最後交易截止時間之盤後交易時段,到期月份契約之第三階段漲跌幅限制為±30% |
報價方式及最小升降單位 |
‧本契約以1桶為報價單位 ‧最小升降單位為新臺幣0.5元/桶(新臺幣100元) |
最後交易日 |
‧最後交易截止時間為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油期貨(ICE Futures Europe Brent Crude Futures)同一到期交割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英國倫敦時間下午7:30(若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因英國與美國夏令日光節約期間不一致而調整交易時間,則為英國倫敦時間下午6:30) ‧前項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油期貨最後交易日為到期交割月份前2個月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最後一個營業日;若遇聖誕節前一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營業日或新年前一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營業日,則再提前至前一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營業日。遇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調整最後交易日時,以其調整者為準。 ‧第一項最後交易截止時間若遇非本公司盤後交易時段預定開盤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交易,不調整 |
最後結算價 |
以契約到期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後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公布之同一到期交割月份契約洲際交易所布蘭特指數價格(ICE Brent Index price)為基礎,並以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前,最近一次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上午11:00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轉換為新臺幣金額,並取四捨五入至小數第2位之數值訂之 |
最後結算日 |
最後結算日為洲際交易所布蘭特指數價格公布日之次1營業日 |
交割方式 |
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沖銷部位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
保證金 |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