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211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2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外,應由證券商以其名義或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或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並詳實登載於委託人帳戶及對帳單,以供委託人查對。
-
前項保管機構,證券商應報請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