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得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其相關章則之規定辦理。
  2. 專責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時,於處分期間內不得從事本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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