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未依第四十九條規定按期交付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者,即為違約,證券商應即準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七條規定辦理;並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據證券商之申報,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各證券商。
  2. 委託人有前項違約情事,而其信用帳戶內尚有餘額者,證券商至遲應於次一營業日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處理方式予以了結,並註銷其信用帳戶;如無餘額應即註銷。
  3. 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其信用帳戶內尚有餘額者,證券商應即通知委託人於次一營業日了結融資融券買賣後,註銷其信用帳戶;委託人逾期不結清者,證券商於次一營業日開始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了結買賣:
    1. 一、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或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七條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但第一項違約情事不適用之。
    2. 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八條違約情事。
    3. 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三十三條違約情事。
    4. 四、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二十八條違規情事。
    5. 五、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六條違規情事。
  4.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第一項或第三項違約情事者,除因越權交易所致者,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之一或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七條之五規定辦理外,應適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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