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日或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付息日前一個營業日,將委託人信用帳戶融資買進及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編製過戶或領息清冊連同媒體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但發行公司因召開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者,委託人信用帳戶融資買進之該股票過戶股數,證券商應依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2. 委託人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抵繳有價證券者,遇有付息時,得由證券商透過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代為領取並應於付息日之次一營業日前,依雙方約定扣除代扣繳稅款後之款項撥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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