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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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每種有價證券融券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予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出借證券之出借餘額及參與標借或議借之出借餘額合計數,達下列各款數額之合計數時,應即停止融券及出借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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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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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有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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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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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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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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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每日資券相抵之融券限額計算方式,為下列第一款加項之總和扣除第二款減項之總和(以營業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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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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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日餘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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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資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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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有有價證券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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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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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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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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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日買進、借入或交割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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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資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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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日交割之自有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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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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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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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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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日還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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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券現券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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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價證券借貸客戶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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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有有價證券返還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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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借予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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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人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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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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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餘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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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券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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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出借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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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借予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之出借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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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於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出借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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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融券限額之計算,證券商不得於無融券額度時,先行以融券賣出,再以融資買入予以沖抵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