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於每日收盤後,就委託人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損益,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或資券相抵交易額度。委託人同時具備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資格者,當日沖銷交易及資券相抵交割交易應合併計算損益情形,並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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