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應列入單日買賣額度計算,但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反向委託金額不列入計算,其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環使用之。
  2. 證券商依規定對委託人未訂定單日買賣額度而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者,應另定資券相抵交易額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不得逾越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新增部位之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及取消委託金額,不列入資券相抵交易額度計算,且其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環使用之。
    2. 二、委託人同時具備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及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資格者,當日沖銷額度應含資券相抵交易額度。當日沖銷委託賣出金額加計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不得逾越當日沖銷額度。
    3. 三、委託人於盤後定價交易時段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應合併計算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但普通交易時段未成交之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不列入計算。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