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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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每日應將委託人融資融券額度、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有關資券相抵交割部分應分開列示。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彙計後,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融資融券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