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申請以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者,應於當日上午十二時前交付款券,並填具「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或「融券現券償還申請書」向證券商提出申請。經證券商核符後,其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應在次二營業日前交付委託人;融資買進證券或非屬以證券商名義為委託人申購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各種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委託人已開立保管劃撥帳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者,應在次二營業日前轉撥入帳。
  2. 委託人申請以現券償還融券,且券源為向同一證券商申請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者,其融券擔保品、融券保證金或符合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擔保品種類之各種抵繳有價證券,經委託人同意後,可抵繳該筆借券擔保品,不適用前項劃撥入帳規定。抵繳借券擔保品後有剩餘部分,除證券商與委託人另有約定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返還。
  3. 前項應經委託人同意及應與委託人約定事項,證券商應留存紀錄。
  4. 委託人於融資融券標的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期間,得申請以現款、現券償還。
  5. 委託人融券賣出者,除有下列情事外,不得以第三人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
    1. 一、融券賣出之標的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者。
    2. 二、於停止過戶日前第六個營業日之交易時間開始前,以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之漲幅上限委託融券買進償還無法成交者。
  6. 委託人融資買進之有價證券,有分割、反分割或其他原因致不足一交易單位,不足部分應辦理融資現金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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