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委託賣出償還融資或買進償還融券,應填具註有「還款」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證券商應先核對其償還交易之證券種類數量確與原買賣紀錄相符,始得受託買賣。
  2. 前項償還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填製註有「還款」或「還券」字樣之買賣報告書交由委託人簽章。
  3. 委託人委託第一項償還交易成交後不足清償債務時,證券商應即通知委託人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償還債務,或以委託人信用帳戶內款項予以抵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