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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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採非當面方式申請以其本人在該證券商開設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或以證券商名義為委託人申購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抵繳融券保證金或其依第五十四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者,仍須依前條規定辦理,並須簽具非當面辦理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同意書,經證券商確認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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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託人以電話申請抵繳者,證券商應確認本人身分並同步錄音,電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保存一年,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