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融資融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按融資買進成交價款扣除融資金額後之餘額,向委託人收取融資自備款;並按融券賣出成交價款乘以規定成數,向委託人收取融券保證金(未滿百元部分以百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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