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上市(櫃)股票有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或臺灣存託憑證有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或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或上市(櫃)公司、外國發行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股東常會或基金受益人大會後二十日內將股權或受益權相關資料送達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者,為第二十六條所定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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