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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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有價證券於第二十七條採樣期間與第二十八條所定採樣證券相較,有第十五條第一款情事,或該證券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同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一千張或一千個單位數,為第二十六條所定成交量過度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