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上市(櫃)有價證券,除有第十六條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符合下列情形時,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其上市(櫃)當日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本項相關作業程序適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1. 一、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
    2. 二、任一具有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上市或上櫃者。
    3. 三、得為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上市或上櫃者。
    4. 四、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股票經發行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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