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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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定成交量過度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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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週轉率達第十三條所定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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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週轉率低於第十三條所定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三千張或三千個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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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櫃有價證券適用第八條第二項第五款第一目但書者,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週轉率達上櫃市場同產業類別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兩倍以上;若上櫃市場無同產業類別證券時,準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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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得視為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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