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及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之採樣期間,為審核日(含)前九十個營業日,作為計算資料擷取之期間。
  2. 前項營業日為該有價證券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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