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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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存託憑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即公告該存託憑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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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滿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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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審核日當時可取得之依所屬國法令所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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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受益權過度集中或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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