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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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上市(櫃)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以接受委託人委託於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等價成交系統,對於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所為普通交割之買賣成交後應行交割之款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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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鉅額交易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四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九條所定之交易,不得融資融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