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15761號公告修正第3條、第4條、第22條條文及第6條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256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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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結構型國際債券成交者,除本管理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單、交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並於成交日之次三營業日前,交由客戶簽章後,與客戶直接完成款券收付。惟客戶如已簽訂同意書且收付款項留有紀錄者,其買賣成交單、交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應送交客戶之指定地址或採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得免辦理簽章,但須留存送交或電子郵件寄送紀錄;如採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買賣成交單、交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者,應經客戶之書面同意,並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資料寄送之正確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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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以專案向本中心申請核准者,得於成交日之次七營業日前與客戶完成款券收付,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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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型國際債券係登錄於國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者,證券商與其海外客戶就該結構型國際債券進行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得向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辦理跨國匯撥作業,以完成與海外客戶之券項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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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境外專業機構投資人之交易,得依國際市場慣例辦理給付結算及留存交易與給付結算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