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15761號公告修正第3條、第4條、第22條條文及第6條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256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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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高資產客戶及專業投資人提供結構型國際債券交易服務,應以當面洽談或視訊之方式向客戶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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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客戶於決定投資該商品或接受服務前,應先充分瞭解該商品或服務之可能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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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說明客戶係以專業投資人或專業客戶身分接受結構型國際債券交易服務,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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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執行前項高資產客戶及專業投資人之通知及說明程序,應保存書面及錄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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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客戶不同意錄音之情形,證券商應做成書面紀錄請客戶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