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0024327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自114年1月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號修正後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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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易自第一次撮合成交至申報時間截止前之一段時間內,如每次撮合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百分之三點五時,本公司立即對當次撮合延緩二分鐘,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但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及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低於一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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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後零股交易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