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0024327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自114年1月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號修正後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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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就零股交易之買賣委託及回報方式應依電子式交易型態之規定辦理,但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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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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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後零股交易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