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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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訂定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作業程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作業程序應明確規範最終核決層級,且不得低於總經理或相同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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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填寫之申請書,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