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參考指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第25條 (軟體及資訊完整性)
-
一、核心系統應使用完整性驗證工具,以偵測未授權變更特定軟體及資訊,非核心系統宜使用完整性驗證工具。
-
二、核心系統使用者輸入資料合法性檢查應置放於應用系統伺服器端。
-
三、資通系統發現於違反完整性時,應實施組織指定之安全保護措施。
-
四、第一類組織之核心系統宜定期執行軟體與資訊完整性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