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參考指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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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鑑別資訊回饋與加密模組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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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應遮蔽資通系統鑑別過程中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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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如以密碼進行資通系統鑑別時,該密碼應加密或經雜湊處理後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