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參考指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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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系統備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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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應訂定資通系統從中斷後至重新恢復服務之可容忍時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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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通系統原服務中斷時,組織應於可容忍時間內,由備援設備或其他方式取代並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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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應建立對於重大資訊系統事件或天然災害之應變程序,並確認相對應之資源,以確保重大災害對於重要營運業務之影響在其合理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