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參考指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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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時戳及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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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通系統應使用系統內部時鐘產生電腦稽核紀錄(日誌)所需時戳,並可以對應到世界協調時間(UTC)或格林威治標準時間(G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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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通系統內部時鐘應定期與基準時間源進行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