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參考指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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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記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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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應訂定資通系統電腦稽核紀錄(日誌)之記錄時間週期及保存政策,並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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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通系統應確有記錄特定事件之功能,並決定應記錄之特定資通系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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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通系統應記錄管理者帳號所執行之各項功能,且應於核心系統最高權限帳號、特殊功能(如程式或軟體異動、參數或組態變更權限等)權限帳號被使用時,每日覆核使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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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應定期審查核心系統產生之電腦稽核紀錄(日誌),非核心系統宜定期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