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參考指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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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遠端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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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應訂定遠端連線管理辦法,建立使用限制、組態需求、連線需求及文件化,對於任一允許之遠端存取類型,均應先取得授權,並留存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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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應於伺服器端完成資通系統帳號權限登入驗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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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應監控使用外部網路遠端連線存取組織內部網段之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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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通系統應採用連線加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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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通系統遠端存取之來源應為組織已核准之存取控制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