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0024327號公告修正第32條;刪除第8條之1條文,自114年1月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號修正後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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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發行公司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同準則第三十一條所規定不宜上市條件,準用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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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者,同準則第三十一條所規定不宜上市條件,準用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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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六款所規定「所營事業嚴重衰退」,經申請有價證券在創新板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者提出合理性說明後,得不準用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