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0024327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7條、第16條、第18條條文,自114年1月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號修正後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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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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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辦人員應就全案審查情形,撰擬提案資料供審議該案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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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辦部門經核申請公司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九、十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八、九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以外相關規定之情事,應於審查報告作成經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明確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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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一)規定撰擬之審查報告、提案資料,暨申請上市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財務報告)及外部審議委員諮詢意見,應於審議委員會開會五日前,以彌封密件送請各審議委員閱覽,各審議委員應就審查意見表所列各項表示意見,並具體敘明所詢問題,於審議委員會開會二日前送交經理部門,由經理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彙總及妥為保密,且於開會時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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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應自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三日起,將申請公司上市相關資料、承辦人員審查工作底稿、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承銷商評估項目工作底稿及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工作底稿等資料,放置於特定之處所,供各審議委員查閱,各審議委員若有需要,應本人親自前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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