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4000121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100060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至五款、第九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七款規定所列之情事者,本公司即依下列原則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1. (一)市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者,及受益憑證終止上市者:公告本公司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股票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時,併同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被合併而終止上市者,不在此限。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3. (三)上市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本公司分別於上市公司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及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公告並申報之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未達票面以上者,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4. (四)上市股票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當日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市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5. (五)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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