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23355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7點、第9點、第10點、第12點及第2點附表,自公布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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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鑑與管理(CC–11000,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年度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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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鑑別公司適用資訊安全風險範圍內之所有資訊資產以及其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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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確定公司各作業可接受之資訊安全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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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應有書面的資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每年至少評估一次,並留存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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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評估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復原時間目標(RTO)、資料復原點目標(R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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