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網路安全防護參考指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4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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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事件通報及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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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應訂定資通安全事件內部通報機制,包含正式之通報程序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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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發生影響客戶權益或正常營運之資訊服務異常事件或資通安全事件應依「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作業注意事項」辦理,並採取適當應變程序及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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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遇有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前項所稱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係指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危及組織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