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經手費折讓及獎勵金核發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1點、第2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獎勵金核發標準
    1. 一、本公司提供2,000萬元作為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制度之獎勵金。
    2. 二、符合壹、一之績效標準,且達下列條件,流動量提供者始可獲得獎勵金額:
      1. (一)受益憑證上市須滿一個月。
      2. (二)每三個月為一期,於當期該受益憑證之日平均資產總值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時,每月日平均成交數量須達2,500交易單位以上;另當期該受益憑證之日平均資產總值未達新台幣 100億元時,每月日平均成交數量須達100交易單位以上。
      3. (三)當期流動量提供者對該受益憑證每日買賣相抵後仍有賣出餘額,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之數量未超過該受益憑證每申購單位之受益權單位數。
    3. 三、每期計算全體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就其提供流動量之每種受益憑證日平均買進及賣出總成交量進行排名並核發獎勵金,於該受益憑證日平均資產總值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時,第一名70萬元,第二名50萬元,第三名30萬元,第四名20萬元;另當期日平均資產總值未達新台幣 100億元時,第一名70萬元,第二名50萬元,第三名30萬元,第四名至第十二名各20萬元,惟獲獎者當期賣出該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與獎勵金取其低者作為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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