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經手費折讓及獎勵金核發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1點、第2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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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手費折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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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動量提供者及其負責提供流動量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皆簡稱受益憑證)當月績效須符合下列條件,本公司得折讓經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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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憑證之普通交易須達下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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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出現大於百分之一且持續超過30分鐘者,當月不超過2次。
最佳一檔買賣價差範圍,其計算公式如下:
(最佳一檔買賣價差)=〔(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未成交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
2.揭示價格除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者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進或賣出揭示價格逾3分鐘之次數不超過2次,惟遇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58條之 3第四項之情事,須延緩撮合時間時,得排除上揭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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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之普通交易須達下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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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動量提供者於盤中遇該受益憑證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58條之3第四項之情事時,於延緩撮合期間未申報8個交易單位以上之買進及賣出,每期不超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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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動量提供者買賣該受益憑證普通交易之日平均週轉率,於該受益憑證日平均資產總值達新台幣 100億元以上時,須達全體股票日平均週轉率三分之一以上;另該 受益憑證日平均資產總值未達新台幣 100億元時,須達全體股票日平均週轉率六分之一以上。
流動量提供者買賣該受益憑證之日平均週轉率計算公式,為其當月買賣該受益憑證日平均成交量除以該日平均上市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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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壹、一、(二) 2、及壹、二、(一)之日平均成交量,壹、二、(二)之流動量提供者當月買賣該 受益憑證成交量,貳、三之日平均買進及賣出總成交量以及獲獎勵金者當期賣出該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等之計算方式,限於流動量提供者當月於受益憑證專戶買賣該受益憑證之成交量,且不含於同一盤以該專戶買賣,或該專戶與其他自有名義開立之帳戶相互買賣成交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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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月流動量提供者買賣該受益憑證經手費折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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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交易之日平均成交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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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益憑證日平均資產總值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者:
日平均成交量
經手費折讓
1000交易單位以上未滿2000交易單位
10%
2000交易單位以上未滿3000交易單位
20%
3000交易單位以上未滿4000交易單位
30%
4000交易單位以上未滿5000交易單位
40%
5000交易單位以上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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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憑證之日平均資產總值未達新台幣100億元者:
日平均成交量
經手費折讓
100交易單位以上未滿300交易單位
10%
300交易單位以上未滿500交易單位
20%
500交易單位以上未滿1000交易單位
30%
1000交易單位以上未滿1500交易單位
40%
1500交易單位以上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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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交易之成交量比重標準:
月成交量比重
經手費折讓
10%以上未滿30%
20%
30%以上未滿50%
30%
50%以上 未滿70%
50%
70%以上未滿90%
70%
90%以上
100%
註:(月成交量比重)=(流動量提供者當月買賣該受益憑證成交量)÷(當月該受益憑證總成交量)。(總成交量=(買進成交量+賣出成交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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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達前二項折讓標準者,經手費折讓得合併計算,逾 100%之折讓金額得抵該流動量提供者所負責之其他受益憑證經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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