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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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申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其上市契約應載明事項,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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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上市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亦為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