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
外國發行人於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所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在不牴觸註冊地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情形下,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應依證券交易所第二上市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為之。
-
前項所稱買回臺灣存託憑證之用途,限以辦理兌回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並註銷。
-
外國發行人於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所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時,應依證券交易所重大訊息相關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