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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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發行人申請認購(售)權證上市,上市契約內應載明申請上市之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日期、增額發行權證簡稱、增額發行權證代號、行使比例、存續期間、標的或其組合、發行單位總數、發行價格、履約價格(點數)、履約期間(或日期)、其他發行條件、流動量提供者名稱及流動量提供者報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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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認購(售)權證嗣後如因發行計畫內容調整或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所載之上市認購(售)權證調整或變更事項,亦為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