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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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應於向證券交易所函洽上市買賣日期時,提供函洽日(含)以前五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持股異動資料。但發行公司為其所發行之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申請上市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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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人員持股異動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及法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