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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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得對上市之有價證券為下列處置,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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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上市之股票、外國股票變更原有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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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臺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暫停交易、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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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外國債券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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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受益憑證、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指數投資證券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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