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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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外國發行人、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列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開始一個月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有價證券上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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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上市費費率標準,於上市時向證券交易所繳付認購(售)權證上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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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應作為上市契約之一部份,日後如有修正,依修正後之費率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