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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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十,或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應即向主管機關及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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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或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十五時,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即停止收受委託人訂單,並向主管機關及本公司提出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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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淨資本額之計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前二項之比率,得由主管機關視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形及期貨商業務狀況調整之。